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电瓶车蓄电池。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瓶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瓶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得载人。
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挡盲道,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电瓶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瓶车。禁止携带电瓶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